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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因对法律有不同的理解而作出的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有错,不得裁定再审/蒋学争 博士(5)
比如,按日付息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以“本金”来判断整个合同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即本金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本息。没有一家法院说,利息是按日计算,利息未超过了诉讼时效,反过来倒推本金也未超过了诉讼时效。
需要说明的是:主从权利或者主从债权,不属于分期履行的债权,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之规定。
综上,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以主权利“办证请求权”作为对象,以此判断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不是以从权利“违约金”为判断的对象,判计算诉讼时效。

七、结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刘德勇的再审申请,维持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攀民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原一二审法院根据现有法律对“按日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有不同理解而作出不同的判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当然就不符合再审的条件;已裁定进入再审的,应当驳回,维持原判;二是诉讼时效从“办房产证”的请求权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不是从“从权利”“违约金”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作者:四川大学 博士
Tel: 13980097279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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