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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行政公益诉讼/于伏海
谈谈行政公益诉讼

于伏海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这里的“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的“官”指的就是行政机关,包括政府和政府的各个部门,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从中央政府各部门到地方政府各部门。行政诉讼既然是民告官,那“民”永远是原告,“官”永远是被告,不过,有的“官”却是不能当被告的,比如派出所,比如乡镇一级政府的各种“所”,这些都是不能当被告的。
但是,有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或者消极不作为,受害的的不只是某一个“民”的利益,受害者多到可能是一个村镇的“民”,可能是一个县域的“民”,可能是一个省域的“民”,甚至可能是整个国有的所有国民,此时,每一个“民”都可以起诉维权。不过,在中国,越是人人都是受害者,越是人人都可以起诉,越是没有人起诉。出现这样的困境,原因是多方面的,或者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者是“等着别人起诉自己利益均沾”,或者是“惧怕社会黑暗官官相护”。
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的不只是某一个“民”的利益,而是“民众”的利益时,那行政机关侵害的实际上就是“公益”,为了避免公益被侵害却无人维护的尴尬局面,各国都有相应的公益诉讼的制度。我国也于2015年7月1日开始试点公益诉讼。
我们先来看一个公益诉讼的案例:(来源:正义网)
日前,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因辉南县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依法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02年至2011年,辉南县20户村民未经批准,违法在该县样子哨镇邵家店村集体林地(天然林林地)内建设住宅、养殖棚及种植玉米。辉南县林业局于2008年、2009年虽然对部分违法侵占林地人员进行了罚款及限期还林或恢复林地的行政处罚,但违法人员缴纳罚款后,并未履行恢复林地的义务,辉南县林业局也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导致被侵占的林地至今未得到恢复。至2016年4月,被非法侵占的林地面积逐年增加,已经增加至五万六千余平方米,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2016年3月31日,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向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被违法侵占的林地限期恢复植被。在一个月的整改期限届满后,辉南县林业局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被违法侵占的林地一直被非法占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相关规定,就该案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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