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行政公益诉讼/于伏海(2)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行政公益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一方不一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而是检察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具有监督的权力和责任。如果经过司法监督,行政机关仍然违法行政或者消极履责,那检察院就可以依据上述两个文件提起公益诉讼了。
我们先来看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这个文件。
这个文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7月1日作出的,具体内容是:
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试点工作应当稳妥有序,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原则。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本决定的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这个文件应该是试点公益诉讼的一个指导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试点公益诉讼的领域和地域。公益诉讼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2,国有资产保护;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4,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地域包括: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
这也就是说,目前只有上述十三个地方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且也不是针对任何可诉的事情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上述四个领域可诉的事情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个文件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现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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