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行政公益诉讼/于伏海(5)
这个文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贯彻执行前面第一个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而颁布的,比较具体地规定了两类公益诉讼及其各自的诉讼程序,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诉前程序:
检察机关必须先履行诉前程序设定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诉前程序的义务,就不能提起公益诉讼。具体到行政公益诉讼,起诉前,检察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收到检查建议后,如果纠正了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再处于受侵害或者受威胁的状态,受到侵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补偿,那检察机关就不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了;如果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不理不睬,拒绝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侵害和受到威胁,检察机关就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了。
除了诉前程序之外,行政公益诉讼的其他程序一律依照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如果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那就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目前,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还处于试点阶段,从2015年7月1日试点开始到2017年6月30日试点结束。经过试点,如果切实可行,那就总结试点经验和教训,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或者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里增加“公益诉讼”方面的法条,使公益诉讼达到真正的有法可依的标准。如果试点失败,那就勇敢面对,再谋他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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