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国企业领导必读:依法合规免责指引/陈召利
国企业领导必读:依法合规免责指引
作者:陈召利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不断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一些国有企业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法律风险不断增加,稍有不慎,轻则罢官免职,重则锒铛入狱。
那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如何依法合规,避免被追究责任?结合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笔者专门总结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依法合规免责指引如下,仅供参考。
一、 建立健全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参考《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地方性管理规范(如《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其配套指引,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内控流程,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企业经营投资重大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明确提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二、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6月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规定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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