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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可否撤销/李卫存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可否撤销

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 李卫存律师


【摘要】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关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的分担等相关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当前我国法学界对于离婚协议的性质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离婚协议包括婚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等诸多方面内容,但实质上只是一个涉及人身关系的行为,该行为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未经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不具有拘束力;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一种混合合同,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属于财产关系的性质。
两种观点都认为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不具有拘束力,夫妻一方不能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对方履行离婚登记手续或诉请法院根据协议判决准予离婚,但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却存在着不同看法。 
【关键词】 离婚协议 赠与 撤销
协议离婚可以最大限度的体现双方的意愿,减少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之间的对立情绪,减轻家庭解体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伤害程度,同时由于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而通常不涉及离婚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活的细节问题,因此还可以有效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隐私。
由于协议离婚一方面能充分地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有效地降低婚姻破裂给双方当事人及子女造成的伤害,另一方面又可以省去繁琐的手续,因而为越来越多的离婚当事人所选择。
一、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离婚协议是以婚姻身份关系为基础和前提的所以离婚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
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在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一种混合合同,其中有关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的相关内容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相关内容则属于财产关系的性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中包括双方当事人婚姻身份关系的解除、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许多内容,但实质上只是一个涉及人身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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