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可否撤销/李卫存(5)
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被动的受害者,父母双方或一方给予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具有伤害补偿的性质和道德义务性质,因此也不能撤销。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与单纯的财产赠与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是附随于离婚这一身份行为,是整个离婚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脱离离婚行为而独立存在,其效力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未经公证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认的单纯的赠与,应允许当事人行使撤销权,除此之外其它情形下,当事人并不具有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的任意撤销权。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