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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之缺陷(一)/肖佑良(4)
立法原意是客观存在的,不容否定。刑法规范的立法愿意,主要就是法条用语的字面含义。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然而,书中不承认立法原意,认为立法原意是难以确定的。立法解释不符合民主原则。立法机关不宜对刑法作出立法解释,因为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等等,诸如此类。德日刑法理论或许是这样教义的。不过,笔者认为立法后就没有立法原意的观点,不符合事实,难道法条是从天上而掉下来的。全国人大代表表决就符合民主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就不符合民主原则,这个逻辑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全国人大代表与常委会成员都是选举出来的。
刑法解释方法的移植,必须与我国的国情及立法模式相结合。书中认为“与其他法解释一样,在解释刑法时,必须考虑刑法最终要实现何种目的,进而作出符合该目的的合理的解释。在采用文理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不能得出唯一结论时,以及在采取上述解释方法提示了解释结论时,必须由目的论解释来最终决定。”从这段论述可以看出,作者非常看重目的解释。这种目的论的解释方法,在德日立法模式下是完全适合的,没有任何问题。然而,这个解释方法,如果照搬照抄地应用于我国刑法,问题就大了。原因在于我国的立法模式与德日的立法模式不同,我国的刑事政策与德日的刑事政策差别很大。可是,本书作者不顾国情,盲目照搬照抄德日立法模式下行之有效的目的论解释方法,造成其刑法解释学存在结构性的重大缺陷。
教育大多数,打击极少数。这是我国刑事立法原则,也是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对我国地域广、人口众多之国情的现实选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个特色体现在刑法上,刑罚打击的对象集中在社会危害性最突出的行为上。我国刑事立法的这种价值取向,有两个突出优越性,一是我国人民亨有较多的行动自由,是重视人权的表现;二是适用刑法的代价十分高昂,打击极少数,抓主要矛盾,能够大大节约国家司法成本。这种鲜明特色的立法模式,值得我国引以为傲,理应发扬光大。既有利于保护国民的人身自由,又节约国家司法成本。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为例,在五花八门的损害财物的行为中,我国刑法只把打击的矛头对准了社会危害性最大最典型的两种损害财物的行为,那就是毁灭行为和损坏行为。毁灭是将财物毁灭掉,致使财物灭失了;损坏是将财物的使用功能损坏,导致财物报废,没有使用价值了。这两种行为都最终造成社会财富实际减损。为什么要这样做?原因是我国乃泱泱大国,人口众多,各种社会矛盾突出,必须严格限制犯罪圈,集中力量打击社会危害性最大的行为类型。类似于危险驾驶罪的这种西方式的立法模式,在我国不宜推广。因为一个危险驾驶罪就使不少地方案件数至少猛增百分之十以上,严重模糊了打击重点,司法系统不堪重负。就故意毁坏财物而言,除了前述两种最典型的损害财物行为外,其他损害程度稍逊一筹的行为都纳入到民法调整的范围中。这种安排是恰当的。道理很简单,因为毕竟是财物受损,相比之下,人的自由比起财物而言,保护人身自由的价值要大得多。然而,张明楷教授不顾国情,把故意毁坏财物罪解释为使被害人财物价值减少的行为。按照这种目的论解释方法,放飞笼中名贵鸟,戒指扔入大海,当然都能解释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诚然,这两种行为,在德日刑法体系中解释成故意损害财物行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放飞笼中鸟,把戒指扔入大海,两种行为既不属于毁灭,也不属于损坏,不符合我国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法的形式特征。因此,张明楷教授的前述解释,相对于我国刑法对该罪的立法而言,属于典型的类推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大家要注意,以放飞笼中鸟为例,张明楷教授的这个案例,是一个极端案例,没有普遍性的,一般不是刑法关注的对象。也就意味着本身没有多少讨论意义的。既然张教授拿这个极端案例说事,那么对付这种情形最好的办法,就是以极端案例对付极端案例。假如行为人是这样想的,这种名贵鸟很聪明,行为人相信放飞之后,鸟自己要飞回来的。放飞之后,过了几天,名贵鸟仍然未见回来,行为人没有赔偿能力。鸟的主人报案后,行为人被逮捕了。可是数月后,当法院开庭审理行为人故意毁坏财物案时,名贵鸟又如行为人当初所想真的飞回来了。请问这个故意毁坏财物案该如何处理呢?可见,将这种行为解释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仅与我国立法不相符合,而且脱离我国的国情,不切实际。事实上,我国刑法中的许多罪名,都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这种情形。如果片面强调保护法益,推行张教授所主张的德日立法模式下的目的解释决定论,就会把原本立法时没有纳入犯罪圈的许多应由民法调整的行为(当然也侵害法益),全部纳入其中,从而大大扩充了刑法调整的范围,相应压缩了民法调整的空间。大家可以比较,我国的罪犯与总人口的比例,德日等发达国家的罪犯与总人口的比例。如果照搬西方的做法,那么应该按比例测算一下,我国将会有多少罪犯,将要建立多少看守所和监狱来容纳。因此,张教授这种不顾国情照搬照抄的片面保护法益的刑罚思维,实务界务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警惕,划清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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