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之缺陷(一)/肖佑良(5)
刑法解释学,据说在本书作者那里被推向了极致。最近又推出《刑法学》第五版了,分上下两册,共有一千二百多页,应是登峰造极了。笔者从阅读过的著作中发现,张明楷教授存在二个明显缺陷,一是精力过于集中在刑法这个一亩三分地上,知识面狭窄;二是缺乏实务办案经验。宽广的知识面,丰富的实务经验,是完成一部优秀的刑法学教科书必不可少的。这两大缺陷的存在,一方面,对我国四要件理论所存在的问题束手无策;另一方面,对德日刑法理论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刑法的解释是否恰当,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导致许多误判与盲目照搬照抄。本书案例中的错误观点,将在本文第二部分中展开分析。因此,作者精心打造的所谓《刑法学》(第五版)的“神话”,无疑是缺乏根基的,其理论不可能获得多少实务经验的检验。笔者大胆预言,这个《刑法学》(第五版)不过是建立在沙漠上的没有基础的危楼,看上去很高大,实际上到处都是问题,很危险,轻轻一推就会轰然倒塌。在笔者眼中,张明楷教授的这本《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可供参考的有价值的内容并不太多,而谬误之处却不少。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几乎是无所不能的。这明显是过分夸大了解释的作用。事实上,张教授刑法解释学的许多观点,都是生搬硬套国外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国情,看不到仔细斟酌的痕迹。例如,公开盗窃学说。我国有抢夺罪的立法,在盗窃上采取了经典的秘密窃取学说。这个学说不仅符合人民群众的法感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而且能很好地解决实务中所遇到的所有问题。可是,张明楷教授执意与众不同,照搬国外的公共盗窃学说。殊不知,公共盗窃与抢夺是有冲突的。有抢夺,就不应有公开盗窃。有公共盗窃,就不应有抢夺。我国刑法规定了抢夺罪,公开盗窃自然没有存在的余地。为了克服这个矛盾,张明楷教授固执地认为,抢夺只适用于行为人对与被害人人体紧密接触的财物使用暴力的情形。问题是,财物与人体是否紧密接触,是没有明确分界线的。这样一来,就意味着盗窃与抢夺两罪没有明显的分界线了。这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性质不同事物之间没有界线,是无法想象的,除非是同一事物。可以说,公开盗窃学说的引入,消解了中国特色,不仅不能解决好实务问题,却导致理论上的自相矛盾。我国承认抢夺对物不对人使用暴力。可是,使用多大的暴力没有限制,就存在一个从大到小再到零的区间。其中使用暴力为零的情形,就是行为人毫不费力就能够取得被害人财物的特殊情形。例如,捡起他人跌倒后脱离手中的财物逃跑,捡起他人从高楼掉落的钱包当面逃跑,当着瘫痪的被害人的面取走其财物等等,认定为抢夺的特殊情形,完全妥当,且不易产生意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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