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评《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之缺陷(一)/肖佑良(6)
关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侵财罪的关系。书中观点:“显然不能认为,只要在民法上得出了案件事实属于不当得利的结论,就不能从刑法上得出案件事实构成财产犯罪的结论。认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案件不构成犯罪的观点,都可谓没有以刑法规范为指导归纳案件事实,是以民法规范为指导的归纳与判断,取代了以刑法规范为指导的归纳与判断。”进而认为“事实上,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构成盗窃罪的现象屡见不鲜。”笔者认为,作者的前述观点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一个行为既违反民法,又触犯刑法,成立两种违法行为,是可能的。不过,一个行为既可以民事定性,又可以刑事定罪,那是不可能的。不当得利与侵财罪,我国法律规定很明确,两者是相互排斥的。成立不当得利,就不可能成立侵财罪;成立侵财罪,也不可能成立不当得利。一个是民法范畴,一个是刑法范畴。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有自己的构成要件;刑法上的侵财罪,也有自己的构成要件,两者的构成要件完全不同。因此,书中认为两者可以并行不悖的观点,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相抵触。
归纳思维碾压演绎思维。传统的刑法思维,从规范到事实,是一种演绎思维。刑法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案件的法律性质;笔者的刑法思维,从事实到规范,这是一种归纳思维。案件事实是大前提,刑法规范是小前提,小前提不变,直接从案件事实中归纳提取小前提,提取成功就以小前提对案件定性。两种思维都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这种归纳思维根本不需要解释刑法,这就意味着刑法解释学只有极为有限的价值。也就在初学刑法时,稍加注释就可以了。比较而言,演绎思维,从一般到特殊,难度系数大;归纳思维,从特殊到一般,难度系数小。这种归纳思维将打破大陆法系重刑法解释、重体系架构的传统,大大地降低了学习和应用刑法的难度,刑法适用将变得大众化、平民化。这种归纳思维下的四要件(重组后),简单,易学,准确,高效,具有三阶层无法比拟的压倒性优势,四要件(重组后)将任意碾压三阶层。如果同台竞技,鼓吹三阶层或者二阶层的德日派刑法学人就是倾巢出动,受多种解释法的困扰,受体系架构的制约,决定了他们就是一群乌合之众,完全不足为虑。打个比方,从北京到长沙,归纳思维是走京广线(直线),演绎思维是走京沪线先到上海,再从上海转浙赣线到长沙(曲线)。走曲线的人妄想赢得了走直线的人,恐怕只能白日做梦了。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