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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行为成立之要件/樊斌杰(2)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及股权转让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的首先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公司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签订地址为某某县。
甲方(签字或手印): 乙方(签字或手印):
签订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乙方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了两期价款后,发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不明确,只约定乙方的付款的义务而没有约定乙方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司的资产状况。由此,乙方停止履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义务,甲乙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本实例中,甲乙双方就交易的标的——股权及股权的数量进行了确定。对于普通的合同来说,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的规定,双方就标的和数量确定了,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股权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其转让具有特殊性,双方仅就标的——股权和数量确定,转让协议不一定成立?因为,股权转让的有些内容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是很难予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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