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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法治维度/朱全宝(2)

  权力清单制度的法治原则

  首先是权力法定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权力依法设定是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法治政府的题中要义。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就不得为之,更不能在法律之外设权、用权。当下,有的地区争相列举权力,有的部门有意逃避责任,有的权力放虚不放实,有的权力明减暗增,权力清单所呈现的内容迥异、花样迭出,给权力清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带来了挑战。

  其次是权责统一原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力清单并不只是政府权力的简单罗列和堆积。“法定责任必须为”,权力清单必须与责任清单一同制定、一并推行,只有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政府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才能有效避免越权、滥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才能遏制“有利不放”、“无利推让”等不良势头的蔓延。

  再次是权力公开原则。“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只有在阳光下运行,才能避免权力寻租和权力腐败。政府权力清单制定出来之后,公开便是重要环节,只有让政府权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才能知道政府具有哪些权力、担负何种职责,社会公众才能明白政府哪些可以为,哪些不能为,这将对法治政府形成外部监督和倒逼。

  最后是权利保障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权力是人民授予的,这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和基础。因此,政府权力的存在,其根本意义在于保障公民权利。政府权力的设置应当有助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不能一味地扩充自身的权力,而是要通过限权与削权以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当下,我们所推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壮士断腕”式的简政放权正是权利保障原则的有力彰显。

  权力清单制度的法治保障

  要依法清权。清权是前提,应以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为标准,对政府权力进行系统梳理和认真清理,把具有法律法规明文授权的行政职权列入权力清单,对没有明文授权的行政权力坚决予以清除;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的规定,政府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公民负担,因此,对只有政府规章依据或者规章增设公民负担的行政职权应予以清理。此外,根据法律位阶的不同和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对明确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权力应及时删去。

  要规范制权。制权是核心,针对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定过程中出现的主体不统一、内容较混乱、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规范制权”以实现权力清单制度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各地方可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权力清单的制定主体、基本内容、实施程序等作出一般性规定,待条件成熟之后,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对全国范围内的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权力清单制度进行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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