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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之缺陷(二)/肖佑良(20)
张教授观点:一是根据同类解释,对其他淫秽物品的理解,应当以法条在此之前列举的具体内容为根据;而不能事先确定概括性用语的内容,然后再限制解释在此之前列举的具体内容。二是虽然《刑法》第367条第1款所列举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是有体物,但其列举的“图片”则不限于有体物。因为在汉语中,将某个视频称为图片,没有超出图片一词可能具有的含义,不会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三是既然《刑法》第367条第1款所列举的“图片”包括无体物,那么“其他淫秽物品”也能包括无体物,所以,淫秽的音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
基于上述理由,案例的判处是可取的。并不是说方某的裸体本身就是淫秽物品,而是说其通过电脑传送至他人电脑中的淫秽图片是淫秽物品。


评析:张教授解释淫秽物品时,认为淫秽图片可以是“无体物”的观点,不符合事实。受技术条件限制,图片到现在为止仍然只能是有体物。不然,图片的淫秽内容将没有依托。还有,将视频视为图片,并不恰当。所有视频的确都是由一系列的图片组成的,跟动画片一样,一系列的图片连在一起,让人产生活动感觉。然而,图片与视频,两者差异巨大,且刑法明确区分。因此,将即时动态的视频解释成为图片,超出了图片一词可能具有的含义,损害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而不是(张教授认为的)相反。
淫秽物品立法时,淫秽电子信息主要就是录音带、录像带。它们都要依托磁带这种有体物,淫秽电子信息储存在磁带上的磁介质涂层中,所以录音带、录像带是淫秽物品。随着技术条件的进步,因为缓存(内存)、硬盘比磁带更多、更快、更好、更省地储存电子信息,缓存(内存)、硬盘取代了磁带,市场上的录音带、录像带于是消失了。缓存(内存)、硬盘储存电子信息,既能即时动态储存,也能永久静态在储存。不管哪一种储存方式,都必须依托有体物(缓存、硬盘)中的磁介质方能实现。要实现即时裸聊视频,淫秽电子信息必须借助缓存(内存)、硬盘的动态储存,仍然需要依托有体物,故即时裸聊视频仍然属于淫秽物品。上述案例中的方某通过电脑与互联网,即时制作、即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原审法院只认定了传播行为,没有认定制作行为,罪名认定不是很准确。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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