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评《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之缺陷(二)/肖佑良(5)


评析:从张教授的上述分析,可知张明楷教授对现代银行及ATM机,知之甚少,对自己不掌握的地方,依靠主观臆测来填补,背离了客观事实。
首先,何鹏案账面上多出100万元,不是多出来现金,而是多出来债权。出现这种虚增情形的原因复杂,与何鹏无关,所以不去管它。由债权到现金,唯一途径就是双方进行交易。换言之,何鹏的100万元债权要变现金100万元,何鹏与银行双方必须通过交易。
其次,何鹏在ATM机上每一次按键取款操作,都只是向银行发出一个请求。例如,按键取款2000元,其实质就是指何鹏向银行发出自己取款2000元的请求。是一个请求,不是一个指令。银行(ATM机)收到这个请求后,必须通过网络将请求(含账号)传送给服务器,服务器收到请求(含账号)后,立即从数据库(所有客户的账户信息都集中在此)中调取何鹏的账户信息,将何鹏存款账户的余额数与何鹏请求取款的金额进行比较,余额数大于取款请求金额,服务器就会同意何鹏的取款请求。就从何鹏存款账户中扣除2000元(债权)后又存入数据库,然后服务器向发送何鹏取款请求的ATM机返回执行付款2000元的指令。这个付款指令,就是打开ATM机内部付款机构的开关,ATM机于是执行服务器的指令,付款2000元现金给何鹏。按键取款操作,只是发出一个请求,也就是一个要约,这个请求是银行固化在ATM机内部的,是无法改变的。那怕就是ATM机出了问题的情形,例如许霆案,也仍然是个请求,绝对不可能成为一个指令。有观点认为,钱存入银行,跟钱存入保险柜一样,银行就是存款人的保险柜或者钱包,完全脱离了实际,纯粹是主观臆测的产物。这个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厂家生产的保险柜(钱包)能够生利息的。
上面张教授的分析,跟许霆案一样,都是不符合事实的。何鹏实施的行为是向银行发出了221个取款的请求,双方进行了221次交易行为;许霆实施的行为是向银行发出了121个取款的请求,双方分别进行了121次交易行为。什么人,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多少金额,多少次,银行电脑系统都记录在案。许霆案双方交易,单独看服务器的记录,看似有误,可是ATM机的记录并没有任何错误,许霆取走多少钱,ATM机一清二楚。许霆案的实质,就是一个简单的支付错误,重复了一百多次而已,详情请参考笔者的相关文章。何鹏案所有的记录都没有任何错误,何鹏取款时服务器及ATM机没有任何故障。既然是这样,何鹏、许霆何谈盗窃罪之有?清华大学有的是网络与计算机方面的专家,张教授完全有条件有机会了解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遗憾的是张教授不是想办法弥补知识上的不足,而是想当然,固执己见,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许霆案上争议四起,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总共2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