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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难在何处 穷尽原则你清楚吗/张生贵
阅读提示: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错误查封财产或错误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此项内容来源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该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但实践中当事人要得到国家赔偿,还需要格外关注其他诸多方面的规定。
举案释法:2014年4月22日,刘某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作出(2014)民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王某某名下商铺。在法院的主持下,刘某某与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2014年4月29日,人民法院作出(2014)民立调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100万元,其余110万元欠款于2014年8月30日前付清。债务人未能按时结款,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4)民立调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法院裁定认为王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中止执行。
不合法裁判及裁定侵害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赔偿的决定,指令法院撤销616号民事判决,恢复(2014)民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的执行效力。
律师代理该案经过研究发现法院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行为不合法,解保依据中的判决存在不当诉讼之嫌,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解题之招:从撤销解保裁定出发,引出对解保依据的审查,激活究尽救济途径的特别原则:
1、确认解保裁定违法:【具体表现】裁定未保障申请人的合法诉权,未送达告知,未举行听证听取权利人意见。审判人员在制作解除保全裁定,未向申请人送达,未听取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意见,将不该解除的查封保全措施违法解除,剥夺了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具体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2、解保裁定格式和内容违法:【具体表现】:(2014)民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书,未列“案外异议人”任何信息,也未如实记录“异议理由”,关键内容空白,有暗箱操作规避监督之嫌。“裁由”只提“案外异议人”,但没有实际案外异议人任何有效信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文书格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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