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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难在何处 穷尽原则你清楚吗/张生贵(2)
3、解保裁定“适用法律”、“定性”、“裁结方式”错误:【具体表现】(2014)民保字第18--1号裁定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系适用法律和定性错误。该二百二十五条规范的标的指向是案外人针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并非“执行标的物”;《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并无“解除裁定”的规范内容,被审查裁定结论使用“解除”,显系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应予纠正。裁由针对“被查封标的物权属”;如果针对执行标的物本身,则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仅规定“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依据案件性质,如果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结论只能是“中止”,立法目的在于优先保障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
4、审查组织、审查处理违法: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由审判机构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法官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
【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的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局根据异议事项的性质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的异议指向财产保全的裁定,又指向实施行为的,一并由立案机构或者审判机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修订后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由审判机构审查处理,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错误解保”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第十四;《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注:原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归责原则为“违法”,新法修改为“过错”,多元化归责赔偿原则】。
确认违法或过错,既包括审判人员积极的作为违法,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违法,新国家赔偿法规定确认过错或违法,不再过问审判人员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过错。
本案裁定确系审判人员积极加消极的违法导致。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新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保全措施解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一)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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