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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难在何处 穷尽原则你清楚吗/张生贵(3)
附:解保裁定认为涉案被查封财产已经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申请解保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如果有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查封时已经提交了担保财产),应当继续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办案结果:经过积极主动的维权,终于获得中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撤销违法的民事判决,打通了强制执行的渠道。2016年3月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作出(2015)国赔字第00008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指令撤销民事判决,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效力。
法律思考:国家赔偿法虽然规定了司法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但又同时规定了申请时机、救济途径、穷尽权利等限制性的特别原则。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妨害诉讼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规定,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一)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但实践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实质内容规定的是程序问题和赔偿义务机关,但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需要通过其他法条解决,赔偿权利人提出请求的时机问题,规定在解释第八条,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作出这一规定,理由在于在民事诉讼及执行程序中,均有对保全或执行措施予以救济的相关规定,有案外人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程序,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司法机关的赔偿责任,但相关规定又作出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为其责任发生之特别原则,应当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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