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政府机关行政强制行为的违法性/张生贵(2)
三、国土资源局已结旧案难以证明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
本案诉讼争议焦点和司法审查目标是2015年6月25至7月3日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卷记载,旧案已于2014年1月8日终结。卷宗复印件显示,2013年7月份的行政处罚材料中出现民委员会与昌泰公司的租赁协议书,协议明确租赁用途为场地;土地性质均为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承租人缴纳了土地占用费;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登记手续,国土资源局认定昌泰公司“非法占地”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属于法定应当自行撤销的行政行为。
国土局卷宗记录其于2013年12月2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未立案受理、未裁定司法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执行时限)、第九十三条(司法审查)、第九十五条(不予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违法问题,侵犯相对人实体合法权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告提交的国土行政行为未经法院裁定司法执行,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8日对前案作出终结处理。
昌泰公司对被告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后,被告超出诉讼争议范围,用过去行政行为替换其2015年6月的行政强制行为,说明县政府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
行政强制行为与行政处罚是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主体权限、事实认定、程序规定、形式内容、法律依据均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实务,为防止行政机关相互推诿扯皮,针对联合执法行为,应当以共同上级和组织指挥的政府机关为被告,县政府辩称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的任何证据,行政强制违法情形十分明显,一望便知。
四、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行政强制法的目的不是更多授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的权力,而是规范强制权,不是为了强化行政强制权,而是为了约束和限制强制权,行政强制行为涉及公民合法权的平衡和公权力的制衡,两造之间应当作到妥善处理和利益平衡。
被告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书面行政答辩状,明确此次强制执行系被告所为,虽在庭审中否认由其组织实施,但通过《行政答辩状》第1页引述《关于加强自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告》文件第四项内容查知,县政府为责任主体;《行政答辩状》第2页第6行“答辩人非常重视对自然地质公园遭破坏的保护,决定对被答辩人立即进行专项整治和清理”……“于是2015年6月25日,答辩人在催促被答辩人无望的情况下,通知水务局协商拆除”;昌泰提交的现场执法照片、视频资料中显示,GL县政府县长、副县长亲临指挥强拆;镇政府通知进一步明确此次行政强制执行系县政府组织多家部门联合强拆,综合印证“被告”系县政府,被告将行政强制责任推至国土资源局,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县政府为被告,准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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