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政府机关行政强制行为的违法性/张生贵(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农村集体未利用地行政案件,法律法规并未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如果行政决定未履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执,被告自行组织行政强制,系超越法定权限,被告的行政强制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行政强制行为明显违法。《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行政强制)、第三十五条(催告程序)、第三十六条(陈述、申辩权)、第三十七条(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送达)规定,被告自行组织行政强制过程,“无限期拆除决定”,“无催告程序”、“未听取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无强制拆除决定”,“无催告履行”,“无任何送达告权”,“采取暴力及破坏性强拆”,“严重侵犯了昌泰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及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确认被告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行政首长未出庭的应当发送司法建议书
针对重大复杂的民告官案件,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均未出庭应诉,不重视行政应诉工作,拒绝接受行政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向县政府发送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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