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方不肯卖房,买方如何维权?/奚正辉
出售方不肯卖房,买方如何维权?
文/ 奚正辉|房地产律师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主任
阅读提示:
今年上海郊区房价飞涨,尤其金山区,几个月翻一倍。即使买卖双方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已经支付了首付款,但是卖方由于房价上涨要求加价,否则就不配合买方办理贷款、过户、交房的案件大量发生。这时,买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何救济呢?
关键词:
买卖合同 房价上涨 卖家违约 继续履行 强制过户 违约金 赔偿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
奚律师处理了大量类似案件,现在挑四个代表性案例,其中前二例为继续履行合同强制过户,后二例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供买家参考。
案例一:
2015年8月,买受方张某、田某与出售方吴某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转让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和路99弄上海绿城的一套公寓房及地下一个车位;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49万元、车位20万;补充协议约定装修款为207万元,转让总价为676万;所有的税费都由买受方承担;买受方以银行贷款支付281万元;过户日期为:2015年10月31日前;若一方违约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20%的违约金。
买卖合同签署后,买受方支付了首付款395万元,出售方提前把房屋交付给了买受方。2015年11月13日,买受方的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2015年12月,出售方将该房屋抵押给了郭先生,借款金额为150万元。该房屋之前还有银行贷款约200万元。
由于出售方不同意过户,买受方遂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要求出售方注销抵押登记,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买受方。出售方反诉,认为买受方逾期付款已经违约,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买受方同意将剩余房款281万先行支付到法院,若不够清偿出售方的抵押贷款,愿意现金补足。后经浦东法院审理认为:出售方的解除权不成立,无权解除买卖合同。出售方应该于判决生效10日内注销抵押登记;于抵押注销后10日内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买受方;所有诉讼费、保全费都由出售方承担。
案例二:
买方冷某向卖方孔某购买上海浦东环林东路的一套公寓房,总价250万元,买方以银行贷款60%支付房款。后来由于房价快速上涨,导致卖方孔某无力置换到心仪的房屋,故不肯出售房屋了。
买方遂起诉到上海浦东法院,并在庭审中承诺愿意将剩余房款现金补足。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卖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将该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卖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后经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