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出售方不肯卖房,买方如何维权?/奚正辉(2)
买方冷某向浦东法院申请执行,并把剩余房款150万支付到了法院。卖方孔某拒不履行判决,因为该房屋是唯一住房,面积只有50多平方米,住着三代四个人,其中老母亲70多岁了,身体也不好。后经浦东法院强制执行,孔某只能搬出了该房屋,否则法院就要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案例三:
2015年5月,曹女士购买郭先生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月路188弄世茂湖滨的房屋,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先支付了定金100万元。合同约定双方于9月26日前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年9月14日,曹女士向郭先生支付了房款150万元。
期间由于房价上涨,郭先生找了诸多借口,不想出售该房屋。后来,经曹女士适当让步,郭先生同意并勉强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2015年11月15日前办理转移登记。合同第十条约定:若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办理转移登记,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超过7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赔偿总价款的20%。签约后,曹女士又向被告郭先生支付了房款200万,还需向银行贷款550万元。
之后,郭先生借口其已经离婚,产权证有他与小孩名字,未成年小孩由其母亲抚养,郭先生无权代理小孩签字为由,不肯再出售该房屋,也不配合曹女士办理银行贷款。经中介公司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小孩需要由其父母双方代理签署。
截至2015年11月15日,郭先生没有清偿该房屋的抵押贷款,也没有办理该房屋过户。
曹女士向浦东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郭先生及小孩赔偿差价损失。庭审中,经法院委托评估,该房屋市场价为1530万元。后经浦东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有效,曹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判决郭先生赔偿曹女士损失人民币370万,诉讼费保全费都由被告承担。后郭先生不服,上诉于上海一中院,一中院维持原判。

案例四:
2016年1月20日,经中介居间,沈先生向瞿先生、沈女士夫妇购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288弄一套公寓房屋,双方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转让协议》,合同约定该房屋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15万元,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其中买卖合同价款530万元,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价款85万元。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共同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期限转移过户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已收款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超过十五日后,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金为该房屋总价款的20%。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