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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方不肯卖房,买方如何维权?/奚正辉(3)
之后,沈先生支付房款共计人民币4866000元,并办妥了银行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2015年7月4日,双方依约前往上海市长宁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申请转移登记,并取得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当日,原告缴纳了交易税费及中介费。
2015年7月9日,上海市长宁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告知因该房屋因为被告债务问题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查封,故不予办理登记。嗣后,沈先生催促瞿某解决查封事宜,以便该房屋能顺利履行过户,但瞿某迟迟不予办理,后来又增加了三个查封,累计债务约500万元。之后,应沈先生要求,出售方将房屋先交付给了买方入住。
奚正辉律师代理沈先生向长宁法院起诉,经长宁法院询价该房屋市值为人民币950万元。后经法院判决:1、解除买卖合同;2、返还全部房款4866000元;3、赔偿税费、中介费28万;4、赔偿损失335万元。

延伸阅读:
若出售方违约,买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房屋强制过户,买方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或损失。这个选择权不在出售方,是在买方。
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有效的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奚律师建议只要具备履行条件,就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判决房屋过户;若不具备履行条件,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售方赔偿损失或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承担定金责任、赔偿损失等。其中赔偿损失又分为实际损失(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
买方在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时,也可以主张让出售方赔偿违约金或损失。买方在选择解除合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选择让出售方赔偿违约金或者损失,若损失大于违约金可以选择赔偿损失。从法理上讲,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不能并用,而且约定了违约金,应该适用违约金,不能主张赔偿损失。因为合同法是任意法是私法,以双方当事人约定优先。若没有约定违约金,可以主张赔偿损失,这是法定的。

奚正辉律师(地址:上海市浦电路438号18G室;电话:13061777763)一直深耕房地产交易及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附: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通常引用的条款如下: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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