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社集体企业法人财产的产权问题/张文忠(3)
2、作为基层社集体企业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
基层社集体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投资者与劳动者经历了从二位一体到逐渐分离的过程。入社农民或退休或脱离了基层社集体企业,不再是基层社集体企业的劳动者,这时的投资者、劳动者已是不同的主体,不再是一身二任、二位一体,而是由双重身份(投资者、劳动者)变化为单一身份(投资者)。这一阶段的入社农民集体是投资者群体,已不是劳动者群体,最初意义上的劳动者群体与投资者群体二位一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但由于未能正确认识投资者的地位,投资者的权益被忽视。再后来,基层社集体企业又进一步采取了取消分红、停发股息、直至退还股金的办法,最初的投资者的权益己经得不到任何体现,以至于完全失去了投资者身份,意味着作为基层社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
由于作为基层社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基层社集体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时出资人一栏找不到真正的出资人,现行工商登记的出资人一栏往往写为“xx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替入社农民集体成为了出资者,进一步说明了现实中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的事实。
3、现在的职工集体不是作为基层社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
目前的基层社集体企业职工仅仅是劳动者,不是投资者。作为基层社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现在的职工集体不是当初意义上的作为基层社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
(二)基层社集体企业缺失真正意义上的社员大会与理事会等治理机构。
由于基层社集体企业缺失出资农民个人作为所有者主体,企业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作为出资人的入社社员,也就无法产生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权力机构——社员大会,无法产生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决策机构——理事会。目前的基层社集体企业,一部分未设社员大会、理事会,企业决策机构任职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等由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直接任免;一部分仍然设有社员大会、理事会,由非出资人的农民组成社员大会,由非出资人的农民产生理事会。但不管是未设的还是形式上设立的,基层社集体企业由于缺失真正意义上的社员大会、理事会等治理机构,企业权力机构由社员(投资者)组成的规定无从落实,基层社集体企业也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也就无法办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已说明了这一道理。
(三)大部分基层社集体企业自身没有从事业务经营活动。
截止2015年末,全国供销社系统基层社27746个,实行自营的13137个,占47.4%;实行承包经营的6586个,占23.7%;实行租赁经营的4341个,占15.6%;停业、歇业等3682个,占13.3%。基层社集体企业19139个,大部分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维持生存,开展自营业务活动的很少,这是由其自身的产权状况及运行机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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