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社集体企业法人财产的产权问题/张文忠(4)
由于作为基层社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基层社集体企业缺失真正意义上的社员大会、理事会等治理机构,企业内部无法建立开展自营业务活动的运行机制。基层社集体企业曾经经历过开展自营业务活动连年亏损,资产不断缩水,企业无法维持生存的过程。为避免企业被连年亏损所消灭,在不断摸索过程中最终走上将门店及仓储设施等财产出租发包,收取租赁费承包费维持企业生存的路子。基层社集体企业将门店及仓储设施等财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承包承租人有的注册自己的营业热照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有的使用基层社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但既使是用基层社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业务经营的资本也是由承包承租人投入的,业务经营的决策也是由承包承租人进行的,业务经营的风险也是由承包承租人承担的。可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是承包承租人,基层社集体企业自身并没有从事业务经营活动,顶多也就是为承包承租人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出租发包财产而已。
三、改革基层社集体企业产权运作的办法
(一)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入社农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作为基层社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企业不存在作为出资人的入社社员,缺失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缺失真正意义上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目前的理事会往往是由非出资人的农民产生的,理事会作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代表,是不适当的。在无法界定最初投资者,入社农民集体所有财产主体缺失的情况下,应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代表,由这一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负责入社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监督管理,但这一机构一定要是常设的法人实体机构。
(二)现有基层社集体企业改制成公司制企业,并将权益划转至入社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代表机构。
基层社集体企业法人财产运营存在的产权问题,说明企业的法人制度不适应现阶段生产力水平,浪费了企业的要素资源。要重新利用企业的要素资源,就要改变企业法人财产运营的产权模式。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基层社集体企业改制,最核心的就是解决企业法人财产运营的产权问题。谋划基层社集体企业改革只能面对历史形成的财产集体所有这一现实,选择合适的企业法人类型来运营现有的基层社集体企业法人财产。任何经济必定含有公权经济与私权经济两部分,公权经济与私权经济都要发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只能容纳公权经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容纳私权经济,公司制企业既能容纳公权经济又能容纳私权经济,基层社集体企业法人财产运营选择公司制企业类型最为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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