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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高艳东《质疑快播案判决》之荒谬/肖佑良(2)

显而易见,快播公司在提供网络视频播放服务过程中,快播公司有责任、有义务对客户请求播放的淫秽视频进行拦截和过滤。现有的技术条件也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快播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尽到自己的法定义务,直接造成淫秽视频通过快播公司的服务器被广泛传播到千家万户的电脑、手机终端上进行播放,快播公司因此即是直接传播,又是直接营利。直接营利是因为有客户点播,就能给快播公司带来数据流量,对于快播公司而言,有流量就代表收入。因此,快播公司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没有任何可质疑的地方。至于什么“技术无罪论”、“菜刀论”,都是混账逻辑,是无知者无畏的表现。
需要指出的是,快播案在侦查中不知道从哪里下手,结果千头万绪搞成一团乱麻。其实,本案的侦查应从快播公司这个软件入手,从用户点播一个黄色网站的淫秽视频文件,这个淫秽视频如何在快播软件客户端上播放出来,搞清楚了流程,案件事实就清楚了。案件事实没有完全理清,是本案产生争议的根源所在。下面详解学者高艳东先生的质疑,采取先引用原文再进行评述的方式,逐个观点进行展开:

1.不履行管理义务≠传播
法官判定王欣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要理由包括:
立论一:“快播公司负有网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本文引号中未说明的均来自于判决书)
立论二:“快播公司具备承担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现实可能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理论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但是,网站不履行管理义务,不属于本罪的不作为表现方式。
法官充分论证了王欣没有履行管理义务,如果据此认定构成不作为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最高3年),没有问题。但把拒不履行管理义务等于作为犯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无期),是可怕的逻辑。
需要说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2015年才确立的罪名,法不溯及既往,不能适用此罪。
判决书的基调是,移花接木,把不作为论证成作为。

评述:不履行管理义务不等传播。从这个观点可见,高艳东先生根本不了解快播案的案件事实。因为客户通过快播软件播放淫秽视频,虽然网上的淫秽视频文件不是快播公司提供的,但是当客户通过快播软件播放这个淫秽视频文件时,这个播放服务是由快播公司的服务器提供服务的。请高艳东先生先要搞明白,这个播放服务是由快播公司的服务器直接提供的。因此,快播公司不履行管理义务,直接造成客户通过快播公司的服务器获取淫秽视频观看服务。如果快播公司履行了管理义务,尽管客户通过客户端提出播放某淫秽网站的某个淫秽视频文件的请求,快播公司的服务器能够轻易拦截,不提供播放服务,那么淫秽视频文件就不可能在客户电脑(手机)的快播客户端上进行播放。因此,高艳东先生的所谓不履行管理不等于传播的观点,不仅荒谬,而且是睁开眼睛说瞎话。说什么判决书是移花接木,简直就是胡言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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