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高艳东《质疑快播案判决》之荒谬/肖佑良(3)
文中提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请高艳东先生仔细看清楚,本条还有第三款。而且,本案根本不需要引用这一条,直接套用《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就可以了,不存在新法旧法的问题。
2.危险的逻辑
如果“不履行管理义务等于传播”成立的话,会得出以下结论:
A.警察接到砍人报警后不出警,致使被害人被砍死,警察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B.警察知道东莞酒店有人组织卖淫,不履行管理义务(这种事情经常发生),警察就构成组织卖淫罪(最高无期);
C. 中国移动接到用户要求屏蔽含有“转至安全账户”字段的短信,不履行管理义务,导致用户的妈妈被骗,中国移动的经理就成立诈骗罪(最高无期)。
D. 广电局官员知道百度上有淫秽照片,未有效履行监管义务,不主动关闭网站,官员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事实上,警察至多构成玩忽职守罪(最高7年),移动公司的经理也不会成立诈骗罪。
有人说,在快播案中,广电局履行了监管义务,下达了整改通知,情况不同。
但是,法官的逻辑是,没有效果的监管,等于没有监管。
按照判决书的表述,王欣也履行了一些管理义务,但管理工作不到位,缺乏效果:
“快播公司于是成立了信息安全组,开展了不到一周的突击工作,于8月8日投入使用‘110’不良信息管理平台,截止9月26日共报送‘色情过滤’类别的不良信息15836个。但在深圳网监验收合格后,信息安全组原有4名成员或离职或调到其他部门,‘110’平台工作基本搁置,检查屏蔽工作未再有效进行。”
法官的逻辑是:王欣有能力采取更有效的管理措施而不采取,属于不作为的传播淫秽物品。
如果这一逻辑成立的话,那么,广电局官员也履行了一些管理义务(下达处罚通知书),但不到位(此后仍然有大量淫秽视频),且有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关闭网站),因而也属于不作为的传播淫秽物品。
细思恐极,公务员如果不认真履行有效管理义务,都不再构成不作为的玩忽职守罪,而是作为型犯罪。
例如,地沟油到处可见,到餐馆查处也容易,卫生局局长都要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可判死刑),而不是“食品监管渎职罪”(最高3年)。
环境局长悲剧了,
药监局局长悲剧了,
……
这个名单长的可怕。
按照法官“不履行管理义务等于作为型犯罪”的逻辑,会导致两个后果:一是玩忽职守罪(轻罪、不作为犯罪)名存实亡,没有适用的空间;二是领导干部要哭了,因为每个领导干部随时面临重罪乃至死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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