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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高艳东《质疑快播案判决》之荒谬/肖佑良(4)
“不履行管理义务等于传播”的逻辑可以惩治王欣,但同样会把不履行管理义务的官员,按照作为型实行犯重处。简单地讲,会把(消极怠工的)警察等同于(积极制毒的)毒贩。
王欣不履行管理义务,与广电局领导不履行管理义务,本质是一样的。法官视野太小,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逻辑错误,论述再多也枉然)

评述:所谓危险的逻辑,完全是高艳东先生杜撰出来的,根本就不是这么一回事。警察不出警,被害人被砍死了,因为砍人的是他人,不是警察,警察当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快播案不同,因为快播服务器本身是快播公司的,快播公司不履行管理义务,就会直接造成黄色网站上的淫秽视频文件通过快播公司的服务器提供播放服务而传播到千家万户!因此,高艳东上述所例的一系列类比事项,根本就不具有可比性,与快播公司的性质完全不同。换言之,菜刀在犯罪嫌疑人手里杀人,当然是由犯罪嫌疑人承担故意杀人的责任。快播案完全不是这样。现在菜刀是在快播公司手里,犯罪嫌疑人想用快播公司的菜刀去杀人,先向快播公司提出请求,经允许(也就是通过审查)再拿快播公司的采刀去杀人。对于这种情形,哪个能够说快播公司不用负责呢?因此,并不是判决逻辑错误,而是高艳东先生自己偷换概念,逻辑错误,一派胡言。作为网络刑事问题专家,对于快播案的网络刑事问题,如此表现糟糕,真是让人汗颜。

3.站长“上传”≠快播“拖拽”
快播案中,上传视频的是站长,不是快播。这是前提,不能混淆。
张明楷教授进行混淆,认为:“快播公司拉拽淫秽视频文件存储在缓存服务器之后,就有义务防止用户观看该视频文件,但快播公司却同时向用户提供缓存服务器里的淫秽视频文件。所以,从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角度,也能说明快播公司的行为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张老师偷换了一个词,把站长“上传”=快播“拉拽”.
判决书写得很清楚:“‘站长’使用快播资源服务器程序发布视频”,当然,站长“发布”视频后需要快播接收、配合,但不是快播主动“拉拽”.
这个过程类似于,冠希在百度上发了艳照,而百度根据点击率自动进行了排名,艳照上了头条。艳照是冠希“发布”和“上传”的,而不是百度“拉拽”上去的。
“拉拽”是一种作为,而百度和快播只是不作为--没有删除、没有防范,实施作为的是冠希和站长。除非百度和冠希之间有意思联系,否则,不能追究百度的作为责任,只能追究百度的不作为责任--不删图、不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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