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高艳东《质疑快播案判决》之荒谬/肖佑良(5)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张老师偷换了一个词,把视频上传者的行为人混淆了,使人误认为快播有主动上传和传播行为,进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评析:快播与百度根本不可比。百度是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不提供播放服务,也不提供具体的信息内容,只提供链接线索供用户选择。当然,百度也有法定义务对淫秽信息传播进行防范。例如,对淫秽敏感用语,不提供搜索服务。站长上传的淫秽视频,快播公司有义务对内容进行审查,技术上也能够做到。可是,快播公司为了扩大业务和增加收入,不尽审查职责,致使黄色淫秽内容大量充斥快播公司服务器的缓存中。缓存中的内容,由于被用户频繁点播而自动储存处理的,能够快速向用户提供相关内容,这种技术处理是为了提高视频播放的流畅度(也就是看视频不卡不停顿)。站长上传的内容,并不能自动传送到用户的客户端上播放的,而是用户通过快播公司的服务器才能获取。在此过程中,快播公司有义务有责任向广大用户提供内容健康的信息,而不是淫秽信息。因此,虽然上传不等于拖拽,但不存在误认为快播公司的问题。高艳东先生这个质疑,也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4.被告知≠允许
张老师一直在偷换概念,又把快播比作展览厅管理者:
“向用户提供缓存服务器里的淫秽视频文件属于以陈列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一个展览厅的管理者,不仅允许他人将淫秽图片存放在展览厅,而且允许不特定或者多数人进入展览厅观看淫秽图片的行为,当然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快播只是“被告知”有淫秽视频、最多是“发现”了淫秽视频。但用了“允许”一词后,意思马上变了,因为“允许”有“商量后同意”的含义,有双方的协商与合意,在刑法上就是共谋。
请看小明的造句:经过我的不断请求,妈妈终于允许我去游泳啦!
这里的“允许”,有母子互相商量、交流的意思,有共同意思联络,但快播的情况完全不同。
在快播案中,站长上传淫秽视频前,没有经过快播“允许”、没有和快播商量过,快播只是“被告知”后没有防范。
如果不用“允许”这样的歧义词,快播案类似于:
一个农贸市场的管理员,被顾客告知市场内有人贩卖黄色小说,但没有没收或制止,该管理员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把“展览厅案”换成“农贸市场案”后,案情没有变,可是结论马上就不同了,这就是偷换概念的力量。
即使不调整张老师“展览厅案”的表述,也必须指出两点:
第一,此案中首先要处罚的是把淫秽图片放在展览厅的人,而不是管理者。对应快播案,快播公司本身没有任何片源,不是上传者,最应该受到处罚的是上传视频的站长们,而不是王欣。要先审判作为源头和主犯的站长们,再审判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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