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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高艳东《质疑快播案判决》之荒谬/肖佑良(7)
李博士是第一个质疑把拒不履行监管义务等同于传播的学者,但他试图用“快播是利用站长上传行为牟利的间接正犯”的思路,论证快播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虽然比陈、张两位老师的思路更为合理,但也难以成功。
李博士没有展开这一观点,等他亮明思路后,吾再与之交锋。
6.在投机主义中寻找正义的光芒
快播案是个万花筒,淫者见淫,道者见道。
判决书洋洋洒洒,在我看来,恰是无力与虚心的表现。判决书的逻辑混乱,偷换概念,漏洞百出,左支右绌。可谓正义消失,投机盛行。
让我冷冷的文字,温暖你没有快播的夜晚。

评析:本案根本不存在间接正犯的问题。实际上,快播公司在该案中是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链条中的关键一环,是直接传播者。只是这种传播方式不同于传统的传播方式,快播公司的服务器只做了传统传播行为的一部分,即请求播放的人是用户,提供内容的人是站长或者黄色网站,快播公司的服务器仅仅提供播放服务。快播公司这种播放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因此,认定快播公司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无不当。有人企图用间接正犯来解释快播案,笔者温馨提醒:不要自以为是,自作聪明,求助于刑法理论解释实务问题,无异于缘木求鱼。多少年来,我们习惯于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法律是需要解释的,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云云。然而,问题常常就出在法律解释上,导致大家的注意力集中在法律解释上,轻忽了案件事实,结果争议时有发生。笔者要提醒刑法学者们,早有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当我们真正把握好了案件事实,快播案就不会有任何争议。快播案再一次证明,德日刑法理论重逻辑,重解释的演绎思维模式,容易想当然,容易产生争议。最糟糕的是,这种模式可以通过法理论证,将有法益侵害实际无罪的人,轻而易举地入罪。唯有采取以案件事实为大前提,以法律规范为小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基准,提取小前提,提取成功就按小前提定性的归纳思维模式,才能够防止想当然,逼得我们必须弄清楚案件事实,才能确定案件的性质。归纳思维模式最大的优势,就是结论具有客观唯一性,不易产生争议。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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