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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日派刑法学者评快播案中看刑法解释之危险性/肖佑良(2)


笔者认为,原因是这样的: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成员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陪审团成员都不是所谓的专业人士,只会在法律条文字面含义内适用法律,客观上使得法律文本的适用范围受到形式的严格制约。换言之,刑法条文的类推适用基本上得以杜绝。所以,人权保障能够得以保证。在大陆法系中,被告人是否有罪,由司法人员决定,或者法学专家决定,都是专业人士。问题是,持实质解释论的专业人士,为了确保所谓结论的妥当性,可以完全无视或者超越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也就是突破法律条文的形式制约。因此,实质解释论蕴含着巨大的危险——没有了形式的制约,实质解释论就犹如一匹脱缰的野马。所谓结论的“妥当性”,通常就是“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这个“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把握,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没有标准可言,完全无法制衡。事实就是这样,过于重视刑法规范自身存在的法益保护机能,必然轻忽刑法规范自身存在的形式制约机能。于是,刑法自然就成为了保护社会的利器,人权保障靠边站了。在保护法益的大旗下,站在所谓公平正义的高度,类推解释被冠之以扩大解释之名,粉墨登场。类推解释不但没有消失,相反改头换面后还大行其道了。


对法益保护,基于刑事政策差异,不同国家存在很大差别。张明楷教授作为坚定的实质论者,不考虑这种差别,照搬照抄德日刑法理论,导致其刑法解释学中存在许多问题。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五版,存在的问题太多,不能作为办案参考用书。例如,大型拖拉机被解释成为“汽车”,放飞笼中鸟、擅自将他人的股票低价抛售等行为被解释为“故意毁坏财物”等等,都是典型的类推解释。当然,这些类推解释,都被冠之以“扩大解释”之名。张明楷教授认为,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之间没有明确分界线。这就为他将类推解释说成是扩大解释,提供了强词夺理的空间。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两者无分界线的观点,非常荒谬,理论上必然自相矛盾。类推解释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扩大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这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大分野。假如两者之间没有明确分界线,必然模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因此,张明楷教授出版的《刑法学》第五版中存在许多不可思议的观点,也就毫不奇怪了。例如抢劫罪包含了盗窃罪,什么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是对立关系,等等。鉴于张明楷教授刑法解释学的重大缺陷——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不能明确区分——决定了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五版不能作为司法实践参考用书。笔者借此机会,提醒全国的楷迷们,张明楷的《刑法学》错误实在太多,具有浓厚的德日刑法学自娱自乐、故弄玄虚的色彩,建议初学者不要碰触。如果你是老司机,请务必睁大眼睛,提高警惕。否则,翻车事故就在前方路段向你招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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