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例研析——遏制“滥诉”,避免“陆案/文世楚
行政案例研析——遏制“滥诉”,避免“陆案
案例来源:“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裁判要旨:(1)国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民依据法律法规,可以从政府处申请获取各种有助于其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所需要的信息资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
(2)当事人违反该法立法本意,为达到政府信息公开以外的其他目的,反复提起类似甚至与自身没有利害关系的公开申请就会构成知情权滥用。
(3)人民法院应对此类起诉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起诉行为,因违背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丧失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则应认定构成滥用诉权行为。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6日,陆红霞向南通市发改委申请公开“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的立项批文”。同年11月28日,该市发改委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提供了《市发改委关于长平路西延工程的批复》。但陆红霞认为其申请公开的是“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市发改委公开的却是“长平路西延工程”,答复不准确,缺乏针对性,故提起行政诉讼。后因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裁定,提起上诉。
二、审判情况
2015年2月27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陆红霞及其父亲分别提起的共计8起信息公开案件,均裁定驳回起诉。陆红霞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15年7月6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法院认定滥诉的主要理由为:“明显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因而也就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
三、综合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众知情权的保护愈加受到重视。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建立民主、公开之行政,实现阳光下的政府,是《条例》的目的所系。从司法实践角度而言,政府信息种类纷繁复杂,公民提出的要求多种多样,不同部门的法治意识有所差别,由此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逐年增多,已经成为法院行政审判的一个重要课题。本部分将以“陆红霞案”为例,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展开一个简单的梳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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