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例研析——遏制“滥诉”,避免“陆案/文世楚(3)
(2)可适当限制原告资格。除了信息公开申请时特殊需要的举证责任外,法院还指出当原告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时,对“特殊需要”进行严格审查。显然,港闸法院裁定和公报案例的主旨表明了法院可以适当限制原告资格。
(四)余论
纵观全案分析,从公民的角度而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过是问题的表面,真正的原因实则是公民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且通过其他渠道也不能解决,于是转而诉诸于门槛相对较低的信息公开诉讼,并期望从中找到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或是给政府不断施加压力;从政府的角度而言,则或多或少都会担心一旦公开某些信息,那么就很有可能会被发现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从而引起后患。要而言之,笔者认为要想避免“陆红霞案”的再次发生,除了要树立正确理念,维护正当诉讼避免滥诉;还要鼓励非营利性组织主导公益诉讼的发展,以及通过司法判决引导信息公开的理性复位。
注释:【1】实际上,这一问题有着复杂现实背景的主要原因是,信息公开并不能真正解决申请人的问题,即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极容易造成滥诉。
【2】以浙江省为例,2014年11月份,浙江省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该通知可以视为浙江省在总结近几年信息公开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该类案件审理思路作出的具体指导,从中也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于信息公开案件的价值取向。其中,该通知在问题17中解答:“三需要”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的要求,被告对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不具备“三需要”为由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从这条可以看出,此前,如果是政府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即使该信息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三需要”的关系,法院一般也会判决政府公开;但如今,“三需要”已经成为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条件。
【3】例如,在最高院公布的2013年度十大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中,判决被告败诉的9例就基本都属于这一类型的情况。
【4】参见任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德国的认知与实践》,《法学家》2014年第4期。
【5】参见邵明:《滥用民事诉权及其规制》,《政法论坛》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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