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那些事|如何理解社会资本方/李继忠(3)
四、财政部印发《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PPP项目主要参与方” 之“二、社会资本方”修改版
笔者的评价如果不是认真的对照指南来看,是相当的拗口难懂。下面结合笔者评价并结合相关法律提出修改版如下,请对比着看或许真的懂笔者的心。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PPP项目主要参与方” 之“二、社会资本方”(第3页)笔者修改版如下: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SPV(包括联合体(Joint Ventures)和项目公司(SPC)。本指南所称的社会资本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是PPP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但在PPP实践中,如果只有一家社会资本投资PPP项目的话,本指南建议社会资本方没有必要成立SPV(含SPC)。如果PPP项目采取狭义融资的话,本指南建议社会资本专门针对该PPP项目成立项目公司也就是SPC,作为PPP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作为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项目公司是依中国公司法等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股东为参加竞争性磋商或公开招标投标的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组成联合体的多家企业)出资设立,本指南不建议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如果成立项目公司,本指南建议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项目公司应该如同社会资本组成联合体一样,参加PPP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或公开的招标投标程序。”
五、结论
结合财政部印发《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关于“四、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规定,财政部合同指南将中国PPP项目实际带到了何方:该合同指南将中国PPP项目实践带到了“非PPP”路上了,也就是一直被财政部封杀的BT模式上去了。这还真不是笔者危言耸听,本文不论述这个沉重的话题,留待笔者后来做文章。
参考资料
财政部印发《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作者简介
李继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工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独立董事资格。湖北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盈科律所PPP法律研究中心委员。联系方式:1307274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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