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调包二维码行为的盗窃迷思/肖佑良(4)
回到上述楼下邻居截留楼上邻居水管的故事,因为通过水管的水归楼上居民所有,哪怕这些水并未进到楼上邻居的家里,也不影响楼上邻居收水管里的水的所有权,所以楼下邻居截留水,构成盗窃。
因此,偷换收款二维码,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盗窃罪。
评析:行为人盗窃店主经营活动的收益权。这个观点实在太过离谱了。假如盗窃经营活动收益权成立,那么行为人从顾客手中获取商品的货款时,店家应该不知道才对呀。现在的情况是顾客当着店主(或者收银员)的面支付货款给行为人,收银员误认为顾客支付了货款给店主,然后将商品交付给顾客。更为重要的是,顾客支付的货款从头到尾都没有进入到店主控制的范围内。换言之,店主从来没有控制过顾客支付的钱款,何谈行为人是盗窃店主的钱款呢?上述楼下邻居截留楼上邻居水管与本案完全不同,因为楼上邻居水管中的水,已经过了楼上邻居的水表,已经属于楼上邻居的财产,楼下邻居偷接楼上邻居水管截留水管中的水,当然是盗窃行为。至于这些水有没有流到楼上邻居家里,不影响盗窃行为的成立。本案中顾客支付的钱款,实际上从头至尾与店主无任何关联。因此,行为人盗窃店主无从谈起。
综上所述,调包二维码的案例,盗窃的观点不能成立,诈骗的观点才是符合事实的。
(注:除了评析部分系笔者所写,其他都是引自其他网上文章,有删节)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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