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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评议“被负债” 引来啧声一片/王礼仁
“社论”评议“被负债” 引来啧声一片
王礼仁
2016年10月9日的《新京报》和“澎湃新闻”分别发表《离婚“被负债”,病灶其实是“虚假诉讼”》和《离婚“被负债”,不必急于套女权主义》两篇文章。这两篇文章的题目和内容虽稍有不同,但其共同观点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基本原则并无问题,“被负债”是“虚假诉讼”所致。治理“被负债”主要是治理虚假诉讼,而不是废除24条。
看完上述两篇文章,我觉得其作者均存在“三个不知道”:即对24条的错误不知道;对“被负债”的原因不知道;对妇女真实社会地位不知道。
鉴于两篇文章主要观点相同,而“澎湃新闻”的文章是以“社论”(以下称“社论”)发表的,其负面影响和欺骗性更大。故本文以“社论”(原文附后)为主要对象,对上述“三不知”涉及的内容作一个简要回应。 一、“社论”不知24条有明显错误
“社论”之所以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正确,主要是对第24条的“三大错误”及其适用效果不了解。第24条的内容和逻辑结构存在“三大错误”,理解夫妻共同债务也存在“十大误区”。因而,适用第24条判决的案件“三多”现象突出,对社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三大伤害”。只要认清24条的“三大错误”,澄清“十大误区”,就不会坚持24条正确性立场。
“三大错误”是24条的本质性错误、癌症性错误;“三多现象”与“三大伤害”是24条本质错误必然产生的后果;“十大误区”是24条理论上的护身符。
“三大错误”是认定24条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的理论根据;“三多现象”与“三大伤害”是认定24条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的事实根据;澄清“十大误区”,则是揭开24条虚伪理论的面纱! 第24条的“三大错误”以及适用第24条判决案件的“三多”现象与“三大伤害”、理解24条的“十大误区”等,我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见注释)等文中有详述,此不赘述。
“社论”作者需要认真研究一下24条规范结构自身内容。脱离24条的基本内容高谈阔论,则是隔皮瘙痒。道理很简单:“24条”的“外围”之战无法“破城 ”!
二、“社论”不知“被负债”的真正原因
1.“被负债”并非虚假诉讼直接所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人民法院是反虚假诉讼最有力度的法院。三年前,我应邀在天心人民法院讲授“24条”和夫妻共同债务时,曾担心把一般虚假诉讼与适用“24条”推定出来的虚假、违法债务混为一谈。今天看来,这种担心并非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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