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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评议“被负债” 引来啧声一片/王礼仁(4)
王礼仁《法律 被嘲笑被抛弃的悲哀——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为例》,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353af0102wzz0.html;
王礼仁《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死穴”在这儿!—— 质疑杨立新教授对24条的看法》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353af0102x2cd.html

附:彭拜新闻【社论】离婚“被负债”,不必急于套女权主义
2016-10-09 19:21
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40322
所谓“被负债”问题,再次进入了舆论场的中心。
中国有一个“‘反24条’联盟”,联盟主体由近百位女性组成,她们的共同经历就是:在离婚之后,突然被告上法庭,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前夫秘密欠下巨额债务,如今这一笔债务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
受害者们将矛头指向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这笔负债属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等例外情形。
这就是所谓“被负债”问题。这个议题被之前很多自媒体传播过,多名女性也在网上公布过自己的悲惨经历。有些女权主义者借此提出了“独身保平安”“拒绝结婚”等极端说法。事实上,最高法的多个涉及婚姻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都被一些人指责为“男性霸权”。
但是,这真的是一个女权主义的问题吗?毛病真的是出在第24条上吗?
第24条将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债权,防止夫妻串通逃债。这大体是公平的。这一条款也不是针对女性的“歧视”,因为男方、女方都可能利用这一条款制造虚假诉讼。
所以,真问题是怎么去解决虚假诉讼,细化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强化相应的证据标准、举证责任。比如,2015年广东省高法判决的《李少华与蔡毅、张琛民间借贷纠纷案》,就以无法证明债务“具有为家庭生活开支举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由,拒绝将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5年江苏省高法判决的《吴铭与马宁、吕可民间借贷纠纷案》,也以“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可见,通过法官仔细甄别虚假诉讼,可以解决“被负债”问题,而不必整个废掉24条,毕竟第三人的合法债权也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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