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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那些事|大地母亲的呼吁/李继忠
PPP那些事|大地母亲的呼吁
----财金[2016]91号文之五的内容理解

李继忠 李菡君

文章导读:笔者研读10月13日的财金[2016]91号文,得出的结论是:片区项目有麻烦了,以及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不适用PPP模式。

一、引言

2016年10月13日,财政部携中央20个部委局(朋友圈大的很)发布《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财金[2016]91号)。财金[2016]91号文称“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委推荐及专家评审,现确定北京市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通州—大兴段)等516个项目作为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详见附件),计划总投资金额11,708亿元。”是事实。笔者关注的重点倒还不是所谓PPP示范项目本身,因为到目前中国式PPP内涵都还没有弄清楚,现在PPP项目过去可都是BT项目的。516个PPP示范项目?多了。国办发〔2015〕42号文指出十三个领域可以适用PPP,老话讲360行,行行出示范?但是这次财金[2016]91号通知公布了516个项目确实是事实,516通知。估计入围的PPP示范项目洋洋得意,没有入围的非PPP项目也不沮丧?真假孙悟空都了得。

财金[2016]91号文在PPP江湖又掀起巨浪,PPP文件停不下来,所以PPP专家也闲不下来。作为PPP资深爱好者,应该“闻P(鸡)起舞”您说是吧?

二、财金[2016]91号“五”之内容

笔者关注的重点在于财金[2016]91号“五”的内容。

“五、PPP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时,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应当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宗地范围、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分别确定各宗地的供应方式: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二)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外,其余土地均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及时足额收取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三)依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或地块,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出租)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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