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PPP那些事|大地母亲的呼吁/李继忠(2)

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

三、财金[2016]91号“五”之解读

1、笔者要提醒各位的是,你们有无感觉通知中“五、”的内容出现在财金[2016]91号文中同通知风格是相当的不搭?

财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公布了第三批示范项目,这是PPP圈内的一件大事。但是细心的人发现,还有比这更亮的点:正式公布入围项目清单的文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不见了。有人爆料,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第三批示范项目中的一部分污水处理项目表示了异议,认为没有采取"管网一体"模式,建议剔除出名单,最终的结果是住建部退出。

笔者认为,如果没有通知中“五、”的内容,估计土地资源部也会退出吧?

2、“在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时,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表明所谓片区PPP项目目前有麻烦了?现在言必称PPP,片区开发如何适用PPP模式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这轮PPP热潮中,笔者一直比较关注土地法律问题,国办发〔2015〕42号文在论述“多种方式保障项目用地”视乎是在现有的土地法律框架内,对所谓“经营性土地可以不走招拍挂”没有松动,故有人评价国办发〔2015〕42号文在土地资源配置方面没有进一步的政策突破。财金[2016]91号在土地问题上更是强调了土地的一贯法律规定。笔者在研读《我们的财务模型是核心机密——独家对话中信地产副总裁林竹》一文后写了《再聊中信汕头濠江滨海新城PPP模式》一文(未公开发),对林竹表示“最后有个奇怪的现象,我们是最早做PPP项目的,最后我们并没有入库”也是相当的不理解。现在似乎理解了,土地资源部不认同片区“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

3、“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明确宣布土地一级开发不适用PPP模式。“土地一级开发走不进PPP时代,原因在于土地一级开发充其量是短期的且回购式的BT已经被叫停。如果土地一级开发要想同项目捆绑一起走入PPP时代(所谓片区开发),代价是以违宪违法为代价。”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