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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未经登记备案的法律风险提示/陈召利(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 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四、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3月25日)
四、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申请开户时,还须提供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构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基金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再次申请开立此类账户,第(2)、(4)项材料以及基金托管人资格批复文件、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未发生变更的,无须再次提供。

五、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4月21日)
六、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2015年3月6日)
七、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2015年3月6日)
八、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2015年3月20日)
九、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2015年10月16日)
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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