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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探讨/张暕逸
张暕逸

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一次系统以法律形式专门规定是在侵权责任法中,涉及条文主要是第十一、十二条。在此之前,最高法院结合民法通则以及司法实践,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形成了共同实施危险行为、教唆方式的特殊共同侵权和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直接结合的一般共同侵权,以及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内容进行修正。因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为连带责任,该条涉及问题本文不予探讨。本文主要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实务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



那么,关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涉及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民事程序法共同诉讼中是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
分别起诉时,如何平衡处置损害赔偿中的填平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民事程序法中的处分原则之间相互关系?

通常来说,我们以赔偿权利人行使诉讼实施权的不同方式,可以将数人侵权责任诉讼模式分为三种:个别型、整体型和选择型。赔偿权利人须向不同侵权责任主体分别行使诉讼实施权的,为个别型诉讼模式;赔偿权利人须对所有侵权责任主体概括性行使诉讼实施权的,为整体型诉讼模式;赔偿权利人根据自身利益安排可以自主确定被告的,为选择型诉讼模式。

第一种和第三种一般认为是民事诉讼程序法上的普通共同诉讼;第二种则是属于传统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由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涉及的情形较为复杂,程序法上诉讼模式研究滞后,也就难以实现侵权责任法预防、惩罚等的立法目的。

本文主要探讨实务中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场合下,对加害人分别起诉中,受害人已经获得部分赔偿或者全部赔偿,另行起诉其他加害人,到底是倾向损害赔偿中的填平原则,免除其他侵权人责任;还是坚守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错的,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宗旨。

司法观点一

裁判要旨

赔偿权利人选择其中部分加害人主张权利,获得赔偿,不论是否从该部分加害人获得多少或者主张范围多少,均不影响赔偿权利人就其他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主张赔偿责任。


典型判例 01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330号判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唐英善与湖北省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1年11月5日19时许,唐英善因卖菜摊位问题与案外人梁某某发生纠纷并被摔伤后,到湖北省中医院骨科住院治疗。2014年8月7日,检察机关将梁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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