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探讨/张暕逸(13)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场合,各侵权人承担是按份责任,并非补充责任,一方进行赔偿,另一方的赔偿责任是按份的,而非在所谓填平原则场合,其他侵权人对不足的部分进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样处理,实质上是架空按份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关于第三种裁判方式,法院以赔偿权利人已经起诉其中之一加害人,并获得赔偿,再行起诉其他侵权人,法院应予驳回起诉。如果释明要求其申请再审改判作为起诉前置程序,直接剥夺赔偿权利人诉权。笔者认为,即使前案存在瑕疵,申请再审并不是起诉的前置程序,赔偿义务人直接承担是按份责任,人民法院判令其他加害人承担按份责任,亦是彰显正义的判决,并无不当,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并非不真正的连带责任,一方进行赔偿,并不免除其他加害人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诉讼实务中,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与诉讼制度的其他价值、需求可能会产生矛盾和紧张关系,此时就要通过对是否在“法律范围内”作出评价和界定,来决定是否认可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按份责任场合,填平原则应让步于自愿合法的处分行为,只要是当事人在处分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法院就应当尊重当事人作出的决定,保障处分权得以实现。

正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因本诉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前诉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起纠纷诉讼主体不同,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亦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故本案不符合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不构成重复起诉。申诉人冶成海等六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笔者认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一方加害人赔偿情况,不影响赔偿权利人就其他加害人过错行为主张权利,前案判决是否存在错误,应该另行在再审中进行审查,而非剥夺当事人诉权。


部分高院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指南(2011年):而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共同导致某一损害结果的,则区分行为与结果之间是构成等价的因果关系还是累积的因果关系,而分别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或第12条承担连带责任或相应的责任、平均责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会议纪要,第6条: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发生冲突时,以《侵权责任法》为准。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