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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探讨/张暕逸(4)

北京二中院对本案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重复赔偿不存在法律禁止依据,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再审申请。


典型判例 0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25901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6126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与潘桂芝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外人李玉成驾驶电动三轮车将林文清撞伤,后林文清接受了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的急救和手术治疗,但因医治无效死亡。对于林文清死亡原因,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文清因交通事故受伤,红十字会急救中心救治行为存在过错,做出了医疗过失参与度考虑为D级(40%-60%)的鉴定意见,

另案北京顺义区法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李玉成与林文清家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林文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治疗费、被害人近亲属误工费、抢救费、住宿费、交通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二千五百元,双方再无经济纠葛。

北京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案外人李玉成驾驶电动三轮车将林文清撞伤,之后林文清接受了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的急救和住院治疗,但因医治无效死亡。根据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的诊疗行为与林文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D级(40%-60%)。红十字会急救中心与案外人李玉成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二者应当按照各自过错责任比例对林文清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鉴定结论,同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最终确定红十字会急救中心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为50%。案外人李玉成支付林文清家人的赔偿款项仅限于其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并非对全部损失给予的赔偿,故红十字会急救中心关于林文清家人已获得交通肇事方赔偿并无实际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红十字会急救中心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北京三中院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林文清的死亡,系多因一果造成的,李玉成的侵权行为与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的诊疗过失均是造成林文清死亡的原因,红十字会急救中心与李玉成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比例对林文清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最终维持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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