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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探讨/张暕逸(5)


典型案例 05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一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梁建重、李车平、梁淑怡与被告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以下简称南方医院)、广东燕岭医院(以下简称燕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2年6月22日晚,梁嫦美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至南方医院救治,诊断为骨盆骨折等。经治疗好转后,同年7月31日转至燕岭医院进行后期康复治疗。同年8月2日梁嫦美出现黄疸。因肝功能损害严重,于当月8日转回南方医院救治。因治疗无效梁嫦美于当月16日死亡。

2012年8月8日,梁嫦美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由诉至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案号为(2012)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604号(以下简称604号案)。后由于梁嫦美死亡而变更该案原告。经过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南方医院在对梁嫦美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梁嫦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院方的过错为其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21-40%;南方医院和燕岭医院申请追加交通事故加害人作为被告。法院认为,对于两被告提出的追加604号案被告参加本案诉讼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604号案的被告与本案被告属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间接结合的情形,且梁建重、李车平、梁淑怡明确就本案仅要求南方医院、燕岭医院就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要求追加604号案被告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故对于两被告的追加被告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最终判决南方医院承担30%责任。


司法观点二

裁判要旨

填平原则是损害赔偿基本原则,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场合下,当其中部分加害人已经赔偿时,避免赔偿权利人获利,应当减免其他加害人赔偿责任。


典型判例 01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5199号民事判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1687号民事判决。唐淑梅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2年3月2日8时50分许,案外人齐玉焕驾驶夏利牌小客车,与右侧顺行的唐淑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车辆损坏及唐淑梅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齐玉焕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唐淑梅无责任。2012年3月29日,唐淑梅以齐玉焕、刘秀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判决河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唐淑梅医疗费10000元;齐玉焕赔偿唐淑梅医疗费87414.54元,折抵齐玉焕垫付医药费8544.54元,实际赔偿唐淑梅医疗费78870元;刘秀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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