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探讨/张暕逸(6)
2012年9月26日,唐淑梅再次以齐玉焕、刘秀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1月20日,经天津市河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淑梅脾破裂切除损伤符合八级伤残,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损伤符合十级伤残。原审法院以(2012)丽民初字第4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唐淑梅残疾赔偿金110000元;齐玉焕赔偿唐淑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38221.48元;刘秀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两份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事故发生后,唐淑梅被送到武警医院及天津医院治疗。
2014年5月28日,天津市医学会受原审法院委托作出的医疗损害意见书载明:武警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唐淑梅脾缺失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因素。天津东丽区法院认为,上述两份生效判决中已经获得支持,依据侵权损害的“填平”原则,唐淑梅不得就同一损失获得多份赔偿,故对唐淑梅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唐淑梅不服,上诉至天津二中院。二中法院判决认为,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到被上诉人医院就医,被上诉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上诉人的脾缺失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上诉人的损害后果系“多因一果”。根据天津市医学会的《医疗损害意见书》,上诉人的脾破裂主要是由于交通事故所致,被上诉人的医疗过错与患者脾缺失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对于上诉人的合理损失范围,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当事人的损失实行“填平”原则,即以弥补受害人的合理损失为原则。上诉人基于交通事故案件已经确定获得赔偿的损失,不能重复赔偿。因此基于其医疗费损失业已在另案中获得全额赔偿,不能认定其还有医疗费的损失。至于其所提出的另案赔偿未实际获得一节,属于执行问题,不是损失存在的理由。对于其残疾赔偿金的损失,原审法院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并无不当。其残疾赔偿金的实际损失亦应当减去其就脾缺失已获得的赔偿。原审法院关于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亦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支付的鉴定费用,原审法院业已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予以维持。
典型案例 02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四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提字第621号民事裁定,李天雄与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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