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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服务协议几个法律问题的探究/滕传枢(5)
2、 从法理上说,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三种。主合同是债权债务合同,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还需订立委托合同。上述这三个合同为关联合同,存在三重合同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关系,债务人与担保人的委托合同关系,担保人与债权人的担保合同关系。养老服务协议的债权人是甲方(养老机构),债务人是乙方(入住老人),担保人是丙方(监护人等),养老服务协议则是这三重合同“三合一”的特殊民事合同。
养老服务协议中主合同是甲乙两方的合同;从合同是甲方和丙方的担保合同(一般是保证合同,但也不排除可以是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是乙方委托丙方为担保人的合同。鉴于前述养老服务协议中三方当事人的特殊主体身份和特殊法律关系,这三个关联合同的法律关系均在一个合同中体现。特别是鉴于债务人与保证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从而省略了委托合同的内容,但其法理原则应当在合同总则中予以体现。在养老服务协议中,为方便明确表述上述含义,建议在体例上采用百度文库与第一范文网的养老协议范本的体例建构,即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构成。

四、关于养老机构的入住条件
各地养老机构的入住条件多有一条规定:“接收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养老机构如此规定主要出于安全的考虑,可以理解。但是,不妥。
理由是:1、不接收精神病人的规定不符合行业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4.3.13 条规定:“ 严防智残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走失。为智残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佩戴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以便老人走失后的查找工作”;第4.3.14 条规定:“对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老人有约束保护措施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可见,按照国家行业规范的规定,养老机构是不应当排除患有精神病的老人的。
2、不接收患传染性疾病人的规定难以操作。传染性疾病统称传染病,很复杂,有法定传染病、一般传染病。中国目前的法定传染病有甲、乙、丙3类,共39种。一般说感冒、蛔虫也是传染病。一是很难排除,养老机构的体检也难以把关;二是一定要排除也不近情理。
当然,这是一个两难选择。排除也不是,不排除也不是。建议在文字表述上下功夫,加一些修饰限制成分。比如改为“暂不接收有自伤、自杀、伤害他人倾向等,可能危及养老机构公共安全的精神病人;以及尚未治愈的,可能危及养老机构卫生安全的传染病人”。这样,既不与国家行业规范直接抵触又扩大了自己弹性处理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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