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056号参考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056号参考案例的商榷意见
案情简介:2010年3月左右的一天,陈景雷找到胡党根,问胡党根是否能买到享受政府补贴的久保田牌插秧机,其加价大量收购,并告知胡党根如何规避检查等。根据规定,购买政府补贴农机的必须是本地农户,并且每人限购一台,两年内不得转让。胡党根随即找到本地农户胡文生、李娟、黄且保、蒋春根帮忙,并许诺给每人人民币500元的好处费。同年4月1日,胡党根通过胡文生、李娟、黄且保、蒋春根签订补贴协议,以每台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4台久保田牌插秧机(该机市场价格每台为19000元,政府每台补贴12000元)。之后,胡党根以每台9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景雷,陈景雷又以每台13000元的价格倒卖至外地。
2010年3月的一天,陈景雷找到彭小云,问彭小云是否能买到享受政府补贴的久保田牌插秧机,其加价大量收购,并告知彭小云如何规避检查等。彭小云随即找到本地农户彭小铁、彭小华、张绍英帮忙。同年3月25日,彭小云通过彭小铁、彭小华、张绍英签订了补贴协议,以每台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4台久保田牌插秧机(其中一台是以彭小云自己的名义购买)。之后,彭小云以每台10500的价格卖给了陈景雷,陈景雷又以每台13500元的价格倒卖至外地。
分歧意见:该案在处理时,存在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景雷、胡党根、彭小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三人以符合条件的农户名义购买享受政府补贴的插秧机,其行为既不是欺骗农户,也不是欺骗农机销售商,而是钻政府的空子,诈骗国家财产,使国家遭受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景雷、胡党根、彭小云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三人在购买农机时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且主观上是以骗取农机补帖款为目的。虽然国家补贴款并未直接被其占有,但其赚取的差价实际上来源于国家补贴款。因陈景雷等人的诈骗行为具有以农户名义签订补贴协议进行诈骗的特征,故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景雷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胡党根、彭小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三人违反国家规定,购买国家补贴后的农机转手倒卖,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农机市场的经营秩序,属于非法经营的行为。其中,陈景雷倒卖8台,违法所得30000元,非法经营额108000元,胡党根倒卖4台,非法经营数额36000元,违法所得8000元,彭小云倒卖4台,非法经营额42000元,违法所得14000元。根据江西省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中的“情节严重”,其中数额较大是指个人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因此,陈景雷的非法经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胡党根、彭小云的非法经营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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