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056号参考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3)
本案的有罪裁判,偏离了罪刑法定原则,是片面强调法益保护的结果。具有这种思维的人刑法学人首推张明楷教授了。在张教授的《刑法学》教科书中,没有犯罪行为成立犯罪的案例不止一个二个,而是时有发生的。张教授这种无视民法、行政法的存在,认为只有刑法才能有效保护法益的极端思维,已经实质性地架空了罪刑法定原则。例如放飞笼中鸟,把钻戒扔入大海,许霆案,快播案等等。这种思维最可怕的地方,在所谓保护法益的大旗下,张教授信奉刑法解释是无所不能的,解释刑法为所欲为,几乎不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只要有法益损害的事实发生,入罪就是易如反掌的。对此,实务部门的同志需要高度警惕,务必防止张明楷教授的这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极端思维泛滥成灾,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本案就是实际例子。
本案的实质既是一个合同欺诈行为,也是合同违约行为。农机主管部门因为受到欺诈(购机农户实际并不是购机人)而与对方签订农机购置合同,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本案完全可以撤销合同后,让相关人员退还农机或者支付相应的对价就足够了,国家所受的损失,轻易能够全部挽回。之所以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这种行为与民事法律中的可撤销合同中的一种情形完全吻合,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因此,本案有罪裁判逻辑混乱,经不起推敲是理所当然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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