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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063号参考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3)
综上所述,财产性利益原则上不能成为侵财犯罪的对象,只有在先前取得了财物或者能够即时兑现的特殊情形下,财产性利益才能够成为侵财犯罪的对象。张明楷教授关于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侵财犯罪对象的观点,与我国立法不相符合,与我国的司法现状也不相符合,有必要进行反思和检讨。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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