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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066号参考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3)

从各行为人采取的堵井口、堵公路,让煤矿无法正常生产、把煤矿搞垮,提几十斤汽油扬言焚灭煤矿等行为来看,就是本案的裁判者也不得不承认这些行为客观上具备了敲诈勒索罪的要件。从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被法院驳回的事实来看,同样证明了各被告人是没有道理可言的,法院因而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此,裁判理由认为被告人通过民事起诉维权是尊重法律,没有蔑视法律的表现,显然以偏概全了。因为前述堵井口、堵公路,提几十斤汽油扬言要焚烧煤矿进行威胁等行为本身就是无法无天的表现,何谈是尊重法律呢?!

从各被告人索要的12万钱款组成看,赔偿廖举旺、廖国前、唐开学因被行政拘留造成的损失各人民币2万元、民事败诉损失费3万元,廖举旺被占土地2万元,集体被占土地2万元,共计12万元。从其中的名义和赔偿的对象看,廖举旺、廖国前、唐开学等人并不是为了本组集体土地被征用为组上村民的利益而闹事,主要是为了自己获得非法利益而闹事的。各被告人非法占有煤矿财物的主观故意昭然若揭。可是,裁判理由竟然认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无视案件客观事实,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至于所谓法制观念淡薄,农村维权方式不合法,不宜一律入罪,否则难免打击面过大等等观点,脱离了实际。入不入罪,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本案即使没有那笔12万元赔偿款,也是一起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敲诈勒索的刑事犯罪案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从本案结果看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防止法官擅断,是一个不可掉以轻心的现实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检察机关为了防止出现无罪判决的结果,向人民法院屈服了,撤回了起诉。可是,各被告人不依不饶,还提起了上诉。气焰嚣张之程度,全国都是罕见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也没有能够纠正这起错案,相反还维持了原裁定。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我们的司法机关肩负着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我国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的重任。然而,本案司法机关不履行应尽的职责,放纵了犯罪行为,将会助长当地恶势力为所欲为。本案作为指导案例,将对全国打击类似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将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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