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071号参考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3)
本案陈强等人不构成贪污罪,但是陈强等人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属于共同犯罪。且陈强等人具有徇私舞弊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就是明知存在低价进货渠道,却从达那福公司高价进货,且进货的达那福公司与他们的私利联结在一起,导致国有事业单位听力中心等经营利润大幅度减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即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刑期也仅为七年。然而,本案以贪污定性,分别判处陈强、胡海燕、沈士锋、张彬、周文波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七年、九年、五年不等的刑期,定性错误,量刑畸重,罪责刑不相适应。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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